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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債權存在及返還寄託物之消滅時效各為多久???
Jul 6th 2014, 19:01


返還寄託物
答︰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…(動產)時效最長是十年。請參考民法…
第七百六十八條(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)
以所有之意思,十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,取得其所有權。

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(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)
以所有之意思,五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,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,取得其所有權。

若佔有人無所有之意思…時效為十五年。
 
確認債權
答︰時效最長是十五年。請參考民法…
第一百二十五條(一般時效期間)
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

第一百二十六條(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)
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第一百二十七條(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)
左列各款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:
一、旅店、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、飲食費、座費、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。
二、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。
三、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。 
四、醫生、藥師、看護生之診費、藥費、報酬及其墊款。
五、律師、會計師、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。
六、律師、會計師、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。
七、技師、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。
八、商人、製造人、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。 

第一百九十七條(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)
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
損害賠償之義務人,因侵權行為受利益,致被害人受損害者,於前項時效完成後,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。

第四百五十六條(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)
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,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,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前項期間,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;於承租人,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。

第四百七十三條、第五百一十四條、第五百六十三條、第六百一十一條、第六百二十三條…票據法第二十二條、保險法第六十五…

參考資料 民法+票據法+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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