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鼓勵國內創投、新創產業發展息息相關的「有限合夥法」草案,近期進入收尾階段,但草案中關於有限合夥組織是否課徵營業所得稅的問題,傳出部會之間歧見「喬不攏」,經濟部主張不應課稅,財政部卻堅持要課稅。
我認為,基於鼓勵創投投資新創事業、創造能和國際競爭環境的立場來說,有限合夥組織免稅是合理的做法,常見對於免稅的疑慮,例如造成稅收損失,或是增加逃稅的可能,在這個案例中都不一定適用。
「有限合夥」是對創投而言特別有意義的組織方式,主因是和台灣既有的公司制度相比,相關的權利義務、資金運用、團隊組成等,都可以較有彈性,國外多數創投業都是以「有限合夥」的方式存在。
有限合夥組織免課營業所得稅,是在兩稅合一的概念之下,對公司這樣的法人組織、和對有限合夥組織的股東,都不該在同樣的收入基礎上,被課兩次稅,雖然政府近期醞釀調整,但我認為大原則還是理應如此。
從另一個層面來說,政府說要鼓勵年輕人創業,提供提振創投能量、鼓勵創業環境的租稅優惠並無不可。
台灣的創投曾經非常興盛,在2000年以前,我們曾是創投能量不遜於歐美的國家,這也是當年帶動高科技製造業興起的重要背景,但在2000年之後,我們的創投做早期投資的金額、案件數都逐年下滑,這是近年來年輕的網路創業者增多,卻常常找不到錢,最後優秀團隊不是撐不下去、就是被外國資金投資的重要背景因素。
創投早期投資意願減少,有許多背景因素,但當年創投股東的投資抵減條例取消,是因素之一,可見法令環境對產業的影響。
外界談到反對有限合夥組織免稅的理由,其中之一是可能造成稅收的損失。在這部分,經濟部已經做過稅式評估,同時也估計出,一旦免稅的誘因釋出後,每年可以增加創投24億元的投資金額,在創投與其他民間資金比約是一比三的假設下,每年可以帶動民間資金70億元。
與其為了短期稅收考量,壓抑未來產業成長的重要動能,不如提供多一些發展機會,長期而言創造產值、就業機會,帶動的稅收可能更豐厚,而且可以源源不絕。
政府近期對鼓勵創業、創投的法規面向,有了一些突破,股票10元面額制度是重要突破,有限合夥法也有其意義,這些都是通過後長期會顯現效益的。
在政府願意考量「長期」面向的同時,我也要呼籲對創業者而言重要的「短期」、時間迫切的面向,請繼續重視。
例如如何讓台灣可以發展網路金流的議題,這其實不只是「第三方支付」的層面,而是更像4G環境一樣「基礎建設」的問題,可以做,才會有孵化大量創新的機會;又例如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範、個資法等法規中,沒有考慮新創小事業模式的一些規定,如果都能調整,在「短期」、「長期」面向配合下,台灣的新創事業環境會不一樣。
(本文由之初創投創辦人林之晨口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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