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壢市古姓婦人的外牆掛滿電話線、第四台線路和網路線,因集線箱積水滲漏屋內,她氣得剪斷電線,住戶突然被斷訊、斷話,告她妨害自由,檢方認為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。
本報記者走訪這個有數十戶的社區,其中不少小型出租套房,住戶估計逾百人,古姓婦人指述的外牆,現已無密密麻麻的電線纏繞,集線箱也拆了。鄰居表示,古婦剪線不只一次,大家都怕再被剪,已另行安裝電話和第四台訊號線的集線箱。
桃園地檢署調查,古姓婦人從前年一月到去年十二月間,六度剪斷掛在她家外牆的各種線路,造成社區住戶突然斷話和斷訊,住戶事後還要向電信公司和第四台申請修復,控告古涉嫌妨害自由。
檢察官偵辦時,古婦表示,社區電話線、第四台的電纜和網路線集電箱掛在她外牆,電線纏繞亂成一團,且線路箱積水滲漏到她家,造成牆壁汙損有如壁癌,整修了好幾次都無法改善。
「別人受惠我受害太沒道理」,古婦向檢察官指出,她是被迫剪線。剪線前曾以簡訊通知住戶,但沒人理會;剪斷線路是要讓大家共同體會「生活不便」的感覺。
檢察官調查後認為,刑法妨害自由罪是對人而非對物,古婦破壞線路,當時並無人在場,未對住區居民進行壓迫或限制性作為,剪線行為只構成毀損罪,不構成妨害自由,但毀損是告訴乃論,電信局和第四台業者並未對古婦提告,因此對古婦不起訴。
檢方指出,古婦可要求業者遷移線路,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向架線業者求償滲水損害,也可訴請排除侵害,由法院判決業者另尋地點架設電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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